天津河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
发布日期:2019-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先后在河西法院审理的两件民事案件中作为被告,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对他人负有还款义务,但被告人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河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告人仍拒不履行,并以卖房还款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对其名下房屋的查封,但却在房屋售出后将所得房款挪作他用,未按承诺用于偿还其在两案中所欠款项。被告人王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6年以来,河西法院始终保持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深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丰硕成果。今后,河西法院仍将坚持一步一个脚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终极目标奋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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