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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伐国家保护树木,非法采伐国家保护植物怎么罚

发布日期:2019-03-28    作者:张梅律师
男子盗伐国家保护树木
2010年11月,车某经陆某介绍,前往竹山县某乡考察当地银杏树生长情况,并于2010年12月30日与当地村民达成购买银杏树的协议,且支付了购树款。2010年12月31日,车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当地村民并组织机械开始采挖银杏树,陆某在现场负责指挥操作。2011年1月7日,车某与陆某在采挖第二棵银杏树时被森林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车某与陆某采挖的银杏树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
非法采伐国家保护植物怎么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车某、陆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银杏树,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车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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