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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能否参与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

发布日期:2019-03-29    作者:方燕律师

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能否参与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
在我代理的房屋征收类诉讼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但户口仍滞留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当事人。根据《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符合前述条件的人员,即便户口没有注销,也已经不再是中国公民了。
那么,非中国公民,能否参与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呢?
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私房,非中国公民是该房屋的产权人。那么,与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有关的补偿款,无论是否中国公民,均可以获得补偿。
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公房,非中国公民即便户口在该房内,也不能以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的身份参与房屋征收利益的分配。因为,公房属于福利性住房,是国家给予本国公民的一项福利。公房的征收利益作为公房使用权的转化,也应当用于本国公民的居住保障。因此,非中国公民不能以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的身份参与公房征收利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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