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四川三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发布日期:2019-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4月10日,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邓平、邓明、覃军(均系化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三名“90后”男子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认证注册,转卖账号获利8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8月期间,邓平通过QQ及微信在覃军及他人处购买多份科技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照及其手持身份证正面照片、公民个人身份证及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并交给邓明,并与其在互联网上注册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期间,覃军从QQ群中购买企业资料转卖给邓平,赚取差价,并参与邓平部分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后将认证后的资料转发给邓平。邓平将邓明、覃军注册并认证取得的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通过微信和QQ联络买主,出售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获利。所涉及的手机应用平台开发账号被买售人用于在互联网上上传、发布软件。经鉴定,邓平通过出售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获利85万余元;邓明从邓平处获取报酬11万余元;覃军从邓平处获取报酬9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手机应用开发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后转卖账号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三人的主观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公诉机关相关量刑意见,遂判决三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立,判处邓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5万元;判处邓明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1万余元;判处覃军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200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杜勇律师
四川成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