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权保护
发布日期:2019-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漏患者的病历材料。
根据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三的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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