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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法律到底如何说?

发布日期:2019-04-24    作者:张梅律师
导读:自愿加班到底属不属于加班,用不用支付加班费?你怎么看?很多加班无法拒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职工一定的补偿呢?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法律到底如何说?
自愿加班没有加班费。
案例:陈女士是“90后”,工作2年时间,她对于这种“出师无名”的加班有反感。那么,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休息日加班是否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辽宁省人社厅12333给了明确答复: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到底如何理解呢?
据《华商晨报》1213日报道,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加班事实”认定最关键
1. 单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资。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单位安排的加班才应支付。
2.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事实”,无须支付加班费。
3. 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前提是员工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单位安排了过多任务,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4.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到底如何说?
自愿加班无须支付加班费;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实属于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也就是说,想证明自己加班了,你得留存好相关证据,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但是职工向企业主张加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证明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劳动者需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材料。当然,如果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上述材料都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相应材料。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这事还得完善到制度层面,只要有理可依、有据可查,对于员工或是用人单位才是一个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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