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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未及时通知租户,被判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9-04-24    作者:110网律师
【引言】
多年承租的房屋,快到期的时候才发现房主早就将房子卖与他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租户将原房主与现房主诉至法院主张违约责任,最终诉求被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
原告:马女士
被告:某公司、梁某
2007年起,马女士租赁某公司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约定年租金6万元,租期8年。同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租赁期间,若出租人转让房产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同时马女士。2014年,马女士得知,自己租赁的商铺,某公司已于2008年出售给梁某,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马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以及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志峥律师说】
本案中,马女士作为房产的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某公司作为出租人,在转让房产是,应当履行通知义务。而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应当就自己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近些年年轻租房人群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房屋租赁争议也越来越多。依据法律规定,房屋租赁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实践中优先购买权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许多房屋所有人认为房屋是自己的,可以随意处分,租赁人无权干涉其房屋买卖活动。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所有权行使设置的一个合理的负担,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业主在房屋交易的时候要充分予以重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需要责任人进行赔偿。即使自己的房屋,买卖也不能太任性。
尽管优先购买权在法律中规定了很长时间,但是关于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如何赔偿,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理念,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对于因为优先购买受到侵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判断,本案中依照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标准进行裁判较为合理,既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也符合当事人对合理损失的基本判断。
【本案结语】
不管是出租房屋还是承租房屋,涉及民事活动、金钱往来时,一定好了解好相关的权利义务,避免因自己对法律关系不熟悉导致日后发生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若您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可以选择咨询诵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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