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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将财产赠与给情人的行为无效

发布日期:2019-04-26    作者:110网律师
【引言】
离婚后方得知,丈夫在婚内将大额财产转移给情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女方拿起法律武器,诉至法院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对方归还所得财产,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徐某
被告:施某
徐某(女)与施某(男)于2004年登记结婚,2011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徐某得知施某在婚内于2007年开始同居,2010年谢某怀孕,同年生育一子,转移财产总额达300余万元。遂徐某诉至法院,以上述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张星艳律师说】
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如果婚内发生矛盾,不能继续生活,可以选择离婚。由于近年来社会经济日益发展,人们的社会焦虑感增强,并且人们之间的不信任感也不断加强,导致离婚率越来越高。据相关部门数据统计,离婚的第一决定因素是婚内出轨。
我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基本道德的法律行为一般都会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也集中于此,即被告在婚内将财产转移给情人的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结语】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离婚后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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