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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发布日期:2019-04-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通过这种动态的举证证明责任规则来认定事实。原告举证完了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才能将证明责任又推到原告身上。

三、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这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权利,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债权转让有效需符合一定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三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如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三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到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7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


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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