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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 安徽天长3名被告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9-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姚永菲)  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其骏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陈俊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崔信程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张其骏退赔违法所得136400元,返还给相关被害人,并对犯罪集团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的资金及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出生的张其骏于2017年12月成立“汇鑫咨询”金融公司,与被告人陈俊及梁某(另案处理)等共同经营。张其骏负责提供资金,陈俊等人负责放贷,梁某等人负责上门催收款。他们骗取被害人签订或口头约定虚高借款合同,后肆意认定“违约金”,要求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通过滋扰、纠缠、威胁等“软暴力”手段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2018年1月,被害人曾某两次在“汇鑫咨询”金融公司共借款1.9万元,扣除“上门费”等实际借得1.3万元。曾某在支付1.31万元利息后无力偿还,被迫签下4.5万元虚高借条。同年5月,梁某上门威胁,迫使曾父给付4.5万元。被告人崔信程因无力偿还张其骏的借款,被教唆诱骗他人通过金融APP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一款手机,骗取套现,实施诈骗犯罪。公诉机关还指控张其骏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张其骏等3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其骏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俊按照其所组织实施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崔信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俊教唆崔信程实施诈骗罪,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与被告人崔信程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其骏、陈俊犯数罪应当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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