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07    作者:110网律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办〔2015〕44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院《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民三庭、立案庭。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7月14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遏制重复侵权行为,省高院执行局、民三庭、立案庭就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中审判与执行程序衔接等方案进行专题讨论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对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包括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可以参照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处理,即裁判执行完毕后六个月内,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依据该裁判重新申请执行、要求停止侵权。权利人重新申请执行的,应当立一个新的执行案件。

  裁判执行完毕六个月后,侵权人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应当提起新的诉讼来主张停止侵权。

  二、裁判尚在执行阶段,侵权人拒不停止侵权行为或停止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属未履行裁判义务,在原案中予以强制执行。“尚在执行阶段”包括终本结案的案件。

  三、裁判生效后未申请强制执行的,区分两种情形:1.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不论侵权行为是持续还是反复,都可申请强制执行,但针对该裁判生效后发生的侵权主张赔偿的应另诉。2.已经过了申请执行期限,如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就新的事实另行起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胡律助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