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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病逝后未成年继子有没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9-05-09    作者:赵双剑律师
继父再婚前有亲生子女,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随母亲与其一同生活,其病逝后,继子有无继承权?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显示,未成年继子对继父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2006年10月9日,李某与前妻尹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婚生子李某甲由尹某抚养。李某离婚后,与离异女子马某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马某与前夫婚生子巴某未成年,与他们一起生活。
2014年11月19日,李某病逝,家人在其房产分割与遗产继承上产生纠纷。马某将李某甲、巴某诉至法院称,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购买了面积为73.82平方米和40.07平方米的两套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在郑州市绿城公证处作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约定婚后共同财产90%归女方所有,10%归男方所有。原被告就房产分割与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套房产中的68.9平方米和37.4平方米归其所有。
被告巴某对马某起诉没有异议。被告李某甲辩称,遗产应当先扣除被继承人所欠其抚养费,且原告和被继承人所达成的协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无效。被告巴某不能证明其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不应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告李某甲作为未成年人,依法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多分。
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均已去世。经评估,涉案的两套房产总价值92.9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马某与李某结婚时,巴某仍未成年,需依靠马某与李某的抚养生活,其与继父李某之间的扶养关系形成,在李某去世后,其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原告马某及被告巴某、李某甲均为李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鉴于被告李某甲系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在遗产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法院酌定马某、巴某、李某甲对被继承人李某遗产的分配比例为1:1:3。
因原告马某对涉案房产享有的产权份额较大,法院在判决中确定涉案两套房屋由马某继承所有,马某分别向巴某、李某甲支付应继承房屋的折价款18584元、55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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