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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投寄中的法律权利及责任
www.110.com 2010-07-24 14:51

  对文稿投寄中作者的权利、法律责任进行了论述,对“一稿多投”与“一稿多用”的现象及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认为凡是由作者明知可能引起“一稿多用”却未及时采取应有措施而出现的“一稿多用”现象,作者都应负法律及道德责任。

  在科研过程中,会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问题,如科研论文(成果)的署名、论文内容、论文参考文献的引用和论文投寄等诸环节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及道德问题。如何使自己不至侵犯别人的权利,又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广大科研工作者必须学法、知法和用法,增强科研法律意识。本文拟就学术论文投寄中的有关法律责任、权利及道德问题谈些看法。

  1 文稿如被录用是否同意删改

  科研论文完成后就要向报、刊出版社投寄,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删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鉴于该项规定,报刊出版社在“投稿须知”或“稿约”中一般都约定“编辑部对录用的稿件有删改权,如不同意删应予声明”。故凡是投出的文稿如未声明“不同意删改”的,即是作同意编辑部的意见看待。几乎所有杂志社或编辑部对这一点都是共同的,作者在对文稿作出投向选择时,也无须特意去核查拟投杂志的“投稿须知”中是否有该项约定,如同意删改,不必在所投文稿中注明,只是在不同意删改的情况下才需在所投文稿中特别声明。

  2 论文如被登出是否同意他刊转载或摘编

  作者将文稿投寄某刊并被刊登后,是否同意他刊转载或摘编,这是法律赋予作者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改为文摘、资料刊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32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杂志首次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报纸、杂志转载或摘编他刊所载论文,不可能对原论文作者一一征求意见,故著作权法规定如不同意转载和摘编的,文稿作者应在所投文稿中声明,刊用的报刊应当在刊印的文稿中将作者不同意他刊转载和摘编该论文的声明附上。如果作者已经在所投文稿中作了不得转载和摘编的声明而论文还是被他刊转载或摘编,作者有权追究转载(摘编)其论文的报刊出版者的法律责任。但如果作者在所投稿中虽作了不得转载的声明,而首次刊登其论文的报刊在其登出的该论文中并未附带印出其声明,而使其论文被他刊转载或摘编,则责任就不在转载摘编的报刊出版者了。而是在首次刊登其论文的报刊出版者了。

  当然,作为学术论文,不同意转载摘编的情况是极少见的,因为从现实情况看,在对某学术论文进行评价时,往往将该论文是否被他刊转载摘编、转载摘编期刊的种数以及转载摘编期刊的级别作为评价论文质量(水平)的重要依据。故事实上,人们总是希望论文刊登后被他刊转载摘编,且转载期刊种数越多越好,期刊级别越高越好。   3 文稿处理的期限

  3.1 法定期限

  《著作权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0条: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算“。此条显然是对出版论著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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