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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去世未火化诉请发放抚恤金遭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19-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张海艳)  乡政府以退休干部李某去世后未火化为由拒绝发放李某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李某亲属因此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行政案件,经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终驳回了李某亲属的起诉。

  2013年11月19日,原萍乡某乡政府退休干部李某因病逝世。2014年2月8日,李某亲属向萍乡某乡政府申请发放李某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后萍乡某乡政府作出回复,认为经审查并向财政、民政部门报批,李某亲属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缺少火化证明,根据殡葬改革及湘东区抚恤金统一审批发放办法相关规定,暂无法办理抚恤金发放事宜。李某亲属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萍乡某乡政府支付李某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3万元。

  该院受理后,考虑到案件的处理对该市乃至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开展有导向作用,故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答复,公务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发放行为(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李某亲属不服被告萍乡某乡人民政府不予发放李某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一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应不予受理,现该案已经立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李某亲属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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