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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直播平台电商产品获取订单后销售个人信息违法构成数据犯罪

发布日期:2023-10-23    作者:张晓晗律师

目前有好多直播的卖家销售订单数据中的买家信息,可以构成公司犯罪,这种订单数据中包含个人信息,这种情况下爱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无人不网、无时不网”成为新常态。海量数据信息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日渐凸显。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垃圾短信、骚扰电话乃至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来牟取非法利益。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玄武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Part.1/案情回顾

南京市民张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次保健品,之后便被多家保健品公司电话推销其他产品,不堪其扰的张某报了警。

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在2022年6月至8月期间,从事电商经营的揭某某等五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包括姓名、住址、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132万余条,张某便是其中一名被害人。
揭某某等五人系通过电商平台、电商微信群等多种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获取的信息推销产品。

他们之间有9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是以提高电商公司业绩为目的交换、共享,其余4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则以每万条300元左右的价格被出售牟利。

Part.2/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玄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揭某某、张某某、周某、宋某某、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揭某某、张某、周某、宋某某的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杜某某的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缓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并处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各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同时,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9600元,揭某某对其中的264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揭某某、周某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Part.3/ 法官说法

安洪强
南京玄武法院
一级法官

迅速发展的信息网络,在给人民群众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难免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他们采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使人民群众频遭滋扰,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的信息泄露甚至还会危害国家安全。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新的法治需求之一。

案涉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涉及面广,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扰乱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对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本案在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发挥公益诉讼审判职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50万条以上的被告人周某、揭某某追究民事责任,“刑事打击+公益诉讼”协同发力,织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网”,震慑警示犯罪分子,全方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着力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和社会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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