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理范围
发布日期:2019-05-16 作者:许剑律师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相关法律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5个回答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3个回答10
- 劳动争议仲裁委不予受理超过15天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3个回答0
- 合资企业劳动争议是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吗? 8个回答5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沈法劳人仲调字多少号,没有写劳动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