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随抢劫未成年人手机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9-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六安市徐集镇见方某某(未成年人)独自一人在公路行走,遂尾随方至徐集镇全红村高架桥处,从被害人方某某身后打击其头部,并进行言语威胁,抢走方某某一部价值320元的手机。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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