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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出租出车祸挂靠公司同担责,车辆挂靠单位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9-05-29    作者:丁嫣律师
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出租车,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名下,并每月按时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除了出租车司机应承担责任外,该车所挂靠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出租车司机刘某被判令赔付受害人4296.62元,所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在收取管理费52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刘某驾驶豫AT5724号出租车行驶至西环道交叉口右转弯时,与驾驶豫AB4049号两轮摩托车行驶的原告杜某相撞,致使原告胸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郑州市公安交巡警二大队和郑州市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刘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其挂靠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13865.40元。 被告出租汽车公司认为,豫AT5724号车是个体车辆,产权归刘某个人所有,与公司是挂靠关系,应当刘某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该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交通事故,有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没有异议。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刘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划分予以赔偿,被告出租车公司作为该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应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原、被告之间责任划分,被告承担原告合理要求的70%,余下的30%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综合计算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多项费用并扣除掉被告刘某先行支付的6708.10元医疗费用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界有关专家认为,在本案中,司机刘某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们常说“谁收益谁担责”,虽然被告出租汽车公司并不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但它作为该车辆的挂靠单位,并且收取管理费从中获利,那么在该车造成他人损害时它就有义务承担责任。所以,法院判决它在获利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律师解析:
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人或者个人合伙(以下简称挂靠者)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名下,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挂靠者向挂靠单位缴纳一定的管理或服务费用,自行联系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方式。
下面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不同判决具体分析如下:
1、判决挂靠者负民事赔偿责任,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支持这种判决的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的实际侵权责任人是车辆肇事行为人,即司机。挂靠单位与司机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挂靠者和司机之间有雇佣关系,应由挂靠者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挂靠单位虽向挂靠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该费用的性质应当理解为是为挂靠车辆的车主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而非从车辆运营中获得的利益,所以不应认定为取得运行利益,且挂靠单位只是挂靠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运营,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挂靠者作为车辆的实际车主,既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当然应由挂靠者承担赔偿责任。
2、判决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挂靠者在案件中不承担责任。支持其判决的理由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车辆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挂靠单位是法律上的车主,且无论挂靠者还是司机均以挂靠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三者有理由相信肇事人是挂靠单位的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即使肇事司机的劳务费用不由挂靠单位支付,挂靠单位和肇事司机之间也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且由挂靠单位承担责任有利于维护弱势者的合法权益。至于挂靠单位的损失完全可以依法或依据双方挂靠合同的约定向挂靠者追偿。另一观点认为,在客、货运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时,因合同主体是挂靠单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责任只及于合同当事人,挂靠者不是合同当事人,故不应由挂靠者承担责任,合同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挂靠单位。
3、判决挂靠单位和挂靠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判决理由是,此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挂靠单位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对所挂靠的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的侵害赔偿,应以共同过错侵权论处,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决挂靠单位对挂靠者所负的赔偿责任按过错比例承担有限连带责任。该观点也认为挂靠单位和挂靠者是共同侵权,但从公平角度应按其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比例,挂靠单位在侵权形成中只是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不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也不是侵权行为人的雇主,其责任相对较轻,故应承担比例较小的有限连带责任。
5、判决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用范围内对挂靠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其理由为,挂靠者是车辆的实际支配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收取了挂靠者的管理费用,尽管车辆运行的收益与其无关,但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考虑到若要其承担全部责任,明显有失公平,也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此,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较为合适。
6、判决挂靠者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负垫付责任。其理由为,鉴于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中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案件,由挂靠单位作为肇事司机的所在单位和法律上的车辆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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