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方隐匿或转移家庭共同财产的,能否追回
发布日期:2019-05-31 作者:110网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吕某与被告许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5年到2009年在某市经营一家茶馆。婚后育有二子,长子11岁,现读四年级;次子6岁,现读幼儿园,均随原告父母生活。婚后因被告许某怀疑原告吕某有婚外情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原告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主张长子、次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共同财产存款50多万元、经营茶馆价值10万元,由双方平均分割。另查明,2015年2月4日至3月9日,被告许某从银行销户定期一本通子账户六笔,支取金额合计50多万元;经营的茶馆已变卖均分。庭审中,原告吕某坚持要求离婚。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平均分割,由被告给付原告27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要由被告抚养,不需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2万元。因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共同存款金额及分割意见分歧过大,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许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相处不睦;原告吕某起诉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被告许某亦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意见分歧,因长子现已年满10岁,经法院征求其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故双方婚生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次子由被告负责抚养为宜。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根据农业银行出具的被告账号明细详单,能够证实自2015年2月4日至3月9日共销户定期一本通子账户六笔,金额合计50多元。被告辩称银行的查询结果有误,系重复存取后的金额,但银行的查询记录只有被告的支取记录,没有存现记录,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另被告主张双方只有共同存款27万余元,但已被取出用于双方的家庭开支、日常花费及被告购买彩票,被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支取款项用于正常合理开支,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故被告从银行支取的553932.14元,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内取得的合法收入,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平均分割,即每人应得27万元,原告主张依法予以准许。被告主张原告的二哥尚欠双方4000元,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本案中对该笔债权不予认定。被告主张双方有价值2万余元的火腿存放于原告的父母家中,因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实,本案中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双方婚生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次子由被告负责抚养;三、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270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本案中,原告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向农业银行调取被告在该行的开户及账号交易明细情况,查明被告从2月4日至3月9日共销户定期一本通子账户七笔,合计50多万元。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夫妻离婚平分共同财产时,通常会有一方私自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现象,这会大大危害到另一方的利益,面对私自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应该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者存款往来,查看近段时间的汇款记录,了解其是否隐匿、转移财产,必要时刻,寻找律师解决,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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