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劳务关系纠纷该怎么维权

发布日期:2019-06-03    作者:王丽侠律师

你和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大家都知道劳动关系可以到劳动局维权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那么对于因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是怎么维权的呢?
一、案情介绍
2017年7月初,原告陈某通过被告刘某的招聘广告到被告经营的饭店工作,双方未签相关合同,约定每月工资7000元,2017年10月原告提出辞职,被告拖欠原告两个月的工资,经多次协商无果,陈某向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庭审中,刘某辩称,2017年7月19日,原告在我经营的二道村农家饭庄上班,我的饭店合伙人给原告定的工资是每月7000元,原告干到9月28日,原告的工资都开了,不拖原告工资。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9月28日,陈某刘某经营的二道村农家饭庄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每月7000元。期间,刘某支付陈某7000元工资。
 
三、法院判决 
院认为,陈某刘某经营的饭店任厨师工作,与其形成了合法的劳务关系。陈某刘某提供劳务后,应当获得劳动报酬。现刘某拖欠陈某一个月零十日的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给付义务。刘某辩解不拖欠陈某劳动报酬,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辩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给付原告陈某劳动报酬933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分析说法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因此,如果双方产生纠纷,应适用合同法等法律,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而无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