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动态 >
张剑案为反抗暴力拆迁者解了个套
www.110.com 2010-07-10 12:30

  备受关注的辽宁本溪张剑刺死拆迁人员一案近日有了结果。在中国这个成文法国家,张剑案并不能成为一个判例――最高法院近几年来虽然坚持推动案例指导制度,但指导性案例毕竟不是判例。

  备受关注的辽宁本溪张剑刺死拆迁人员一案近日有了结果。张剑被认定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此间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张剑杀了人却未抵命,是我国新时期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首例,可成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私权的典型案例。(10月19日《中国青年报》)

  注意到不少论者将张剑案与美国的“亨利・史威特案”相提并论。1926年,黑人亨利・史威特因枪杀了骚扰其住宅的白人而被密歇根州指控谋杀。著名律师克莱伦斯・丹诺成功地为史威特作了无罪辩护。这一案件因在美国确立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害以及公民在家中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准则,而被视为人类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然而在中国这个成文法国家,张剑案并不能成为一个判例――最高法院近几年来虽然坚持推动案例指导制度,但指导性案例毕竟不是判例。法院的裁判仍然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张剑之所以被判缓刑,并不是因为他被“轻判”了,而是因为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他应该得到这样的判决。

  如果我们承认张剑案的判决是实现了所谓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那么问题就来了――为什么 “这类案件判缓刑过去是不可想像的”?难道对暴力拆迁者的防卫(哪怕是防卫过当)不是“宽严相济”的应有之义吗?

  是的。不但反抗暴力的自力救济在过去的审判中很难得到 “轻判”,暴力拆迁中的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等刑事犯罪行为也很难得到 “查处”,更遑论“严惩”。笔者曾于今年4月2日就张剑案在《新闻晨报》评论版上撰文提醒,对强制拆迁不可“选择性不司法”。六个月过去,张剑案已然落判,引发张剑案的暴力拆迁行为却仍然为当地侦查机关所漠视。而张剑拼力要捍卫的财产权也已成为别人的别墅――张家那栋并未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的房子在案发之后很快就被拆除。公民的财产权在现实中是如此脆弱,公权力机关在保护公民财产权上的无所作为又是如此地令人愤懑!

  遥想《物权法》出台之时,万众欢腾,群情激昂。诸如“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等法谚也由此在公众之中得到普及。笔者其时曾“不合时宜”地撰文指出,财产权的保障并不因物权法的出台而将得以终极解决。物权法确认权利,意义固然重大。对于权利人而言,要能够充分保障权利,还需要刑法和行政法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惩处。换言之,对财产权保护更具决定意义的,是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公权力能够及时介入排除这种侵害;当权利已经遭到侵害后,公权力能够为受害人提供一条畅通的救济管道。而当权利保护的这两大后盾在现实中都隐身于潜规则之中,权利人除了进行私力救济,还能靠什么来捍卫自己的财产权?

  从现实来看,拆迁还将在那些深陷于“卖地财政”之中的大中城市广泛存在。于商业拆迁领域,双方自愿是基本的商业守则。不顾对方的意愿而强行拆迁,实则都构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如果政府不能及时制止拆迁者的恶行,被侵犯人的奋起反抗就是必然。张剑案的启示不仅在于司法理应为公权失职时的自力救济解套,更提醒了各级政府部门,一味放纵暴力拆迁而毫无及时制止、依法查处的行动,只会导致比暴力拆迁更为恶劣的公共事件。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