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造成拖欠劳务报酬(劳务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小额诉讼程序)
发布日期:2018-10-05 作者:崔新江律师
原告于XXXX,男,汉族。
被告林XXXX,男,汉族。
二、审理经过
原告于XXXX与被告林XX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滕XXXX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XXXX,被告林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
原告于XXXX诉称,2013年1月至2月,被告林XXXX雇原告做自来水管抢修工。工程结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林XXXX尚欠原告工资款人民币3250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32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辩称
被告林XXXX辩称,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在做该欠款所涉及的工程时,答辩人的前妻叶XXXX砸坏机器,导致答辩人经济损失,且该欠款发生在被告与前妻叶XXX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答辩人与叶XXXX共同偿还。
五、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林XXXX雇佣原告在其承揽的工程工地上做工。2013年3月2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提供劳务报酬人民币325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林XXXX欠于XXXX工资款计币叁仟贰佰伍拾元整”。
六、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林XXXX欠原告于XXXX提供劳务报酬人民币3250元的事实,有被告林XXXX出具的欠条为凭,被告对此无异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工资款即提供劳务报酬人民币32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承揽工程期间,前妻叶XXXX砸坏机器造成其经济损失,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可另行处理,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另提出的该债务系发生在其与前妻叶X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追加其前妻叶XXXX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与其共同偿还本案债务的抗辩意见,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不同意追加林XXXX的前妻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与其前妻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X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于XXXX提供劳务报酬人民币3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林XX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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