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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纠纷中,逾期数额达全款数额的五分之一时可以加速到期或者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9-06-04    作者:崔新江律师
合同法167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付款逾期,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的基本法理就是以债务人以实际行为展示其预期违约,分期付款本身就是为减轻债务的债务负担,保障债务人能从时间和空间达到偿债目的,在逾期情况作为债权人有合理理由债务人不会或不及时偿还债务,分期的目的都不能实现。
民间借贷案件中,分期还款情形,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使在部分债务未到履行期限,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全部债权提前到期。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总则规定的这些条件中,违约行为“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乃是一个核心和关键。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经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即是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标准。也就是说,只有达到了这样的条件,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才有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一条款首先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规定卖方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实务中一般可以比照租金来确定,即按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期限及单位时间的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来计算。
对于分期付款的物品,建议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所有权的保留条款,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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