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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8-12-23    作者:刘甲律师

一、原告诉称原告诉称:我公司自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10日期间向被告供应灰加气砌砖,货值29040元,但被告仅支付11140元,尚欠17900元。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79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7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 被告辩称被告未作答辩。三、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11月30日至12月10日间向原告购买灰加气砌砖,??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经双方对账,上述灰加气砌砖货值为29040元。对账后,被告仅支付11140元,余款17900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由对账单等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自认在卷证实。四、法院判决被告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货款179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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