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8-12-23 作者:刘甲律师
一、原告诉称原告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曹某随立即清偿尚欠我的货款47400元;并从欠款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曹某随有多年的经济往来关系。2017年12月31日,经结算,被告共欠我建筑材料(彩砖、透水砖、路沿石等)款47400元,后经我多次索要至今未付,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二、被告辩称被告曹某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到庭陈述案件事实及应诉、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三、审理查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兰某与被告曹某随有多年的经济往来关系。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被告曹某随先后12次在原告处赊购建筑材料计款78622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欠条”12张。期间,原告在被告处也拉运的有部分货物,经结算,原告尚应支付被告货款31222.35元(除原告已支付现金25000元外)。双方相抵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计47399.65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引起诉讼。另查明,双方对欠款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四、法院判决一、被告曹某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某清偿尚欠的货款47399.65元。二、驳回原告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被告曹某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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