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乡村道路土地被占 能否获得占地补偿?
[案情]
原告:何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
被告:X区某村委。
1998年6月30日,重庆市X区某村七组与原告何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位于某村七组小地名“某某坡”1.23亩土、“张某某屋前”0.55亩田发包给原告生产经营。2005年,因居住在某村7组小地名“某坪”的村民希望修建乡村道路与G65渝湘高速施工便道接通,方便出行。在村委的组织下,通过院坝会议及一事一议的方式征求了村民的意见,决定自发修建该条村道,占用农户的土地均不补偿。2009年,该5公里村道建成通车,占用了原告何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位于“某某坡”、“张某某屋前”的部分田地。2012年,为了更好方便村民出行,又争取黔江区交委出资对该村道路面进行了硬化。
原告认为村委修建村道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用地不补偿,应当承担赔偿各项损失的责任,要求被告按照重庆市政府(2008)45号文件的征地补偿标准赔偿损失(土地补偿费27000元、安置补偿费28000元、地上耕作植物2300元,合计57300元),并同时按重庆市政府(2008)26号文件规定为原告办理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被告则辩称认为该村道路属于村民自治修建范围,通过一事一议决定不对占地进行补偿,不应适用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诉至X区法院。XX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驳回原告何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条村道的修建目的是为了解决某某村7组某坪村民出行问题,属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带有公益性质。该道路的修建以及引发的占地及补偿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本案中在修建涉案道路前,已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组织村民进行了讨论,形成了对所有占地农户均不进行补偿决议,对所有受益及占地的村民均有效力,鉴于村委组织修建乡村道路是按照村民会议决议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故对何祖安提出应当按照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要致富,先修路”修路本是一件好事,为何过去了近十年,又有村民对村委说不?本案原告就以自己的承包地被修建乡村道路无偿占用,现无生产生活来源,起诉要求村委赔偿其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占地的现场进行了勘察,也走访了当地的村民,了解了该条道路的修建过程。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修路之前的村民决议有法律效力,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驳回了原告的诉求,但本案的发生也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思考。一事一议制度是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后对农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等公益性项目采取的筹资筹劳办法,须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一事一议”制度首次将村内公共物品的需求决策权完全交给全体农户,力求村庄公共物品的配置过程公开、透明,解决了建设初期资金少、力量弱、启动难等问题,使得乡村道路修建开好了头,逐步改善了农村基础设施条件。随着建设美丽乡村,振兴乡村战略的不断推进,利用乡村道路进行乡村自驾旅游、田园观光旅游不断兴起,让农民实现增收致富的同时,一些新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满足不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如何更民主的决策、更合理的分配资源成为建设美丽乡村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基层的智慧,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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