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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首付款不予扣除,作为不利方应当怎么操作

发布日期:2019-06-09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案情简介:甲某(男)与乙某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乙某于2017年1月生育一女孩,2017年2月女方在与男方发生争吵后回娘家居住,2017年3月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一处,男方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未判决离婚。房产情况为2014年10月份男方婚前购买,房屋买卖合同男方签订,首付款25万元,贷款35万元,婚后办理房产证,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房产证登记为男、女双方共有,至今尚有20万元房贷未偿还,现房屋价值约为100万元。另外,登记结婚后,男方将户口迁移登记至女方所在村居,2017年5月,女方所在村居遇政府拆迁,男方获得拆迁安置面积40平米,如选择小高层另奖励5平米,选择高层,另奖励10平米,安置房现在未动工。
争议焦点:女方认为房产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共有,现房屋价值100万,除去剩余房贷20万元,离婚时房子可归男方所有,男方应当给予现金补偿40万元。男方认为,婚前首付25万元及男方婚前贷款系男方出资的支付,完全与女方没有关系,且女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一年怀孕在家未工作,房贷由男方挣钱偿还,且自2017年2月份,女方就搬回娘家,贷款亦是男方负责偿还,女方要求分割40万元男方觉得自己太亏了。
律师代理:笔者代理被告。
本案难点:某中院业务庭的意见是离婚时看房产登记情况,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且份额未约定,视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分割时对半分,不考虑婚前出资,即便出资视为婚后赠与。某基层法院实务操作基本遵从某中院意见,且有实践案例。
胡律师操作:本案遵循调解为主的原则,本案一审判决后六个月之后女方未第二次起诉,第七个月时,男方选择起诉,其操作步骤为,如果女方同意以少量现金调解结案,则同意调解,如果女方执意要求40万,视具体情况撤诉。男方起诉后,开庭前,经过沟通,女方最低要求男方支付15万元,调解是其它互不追究,男方放弃拆迁安置利益,男方认为15万元过高,遂撤诉。男方撤诉后两个月,女方提起诉讼,男方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认为房产分割应该公平处理。
本案中,一旦女方第二次起诉,男方面临即便不同意离婚大概率法院强行判决离婚的情况,但离婚不离婚男方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表明自己态度,所以男方仍然选择表态不同意离婚。且根据女方的心理,虽然实务操作对于女方较为有利,但实际付出确实男方的付出远远高于女方,且安置房虽然法院暂时无法处理,但如果不一次性处理完毕,将来留有隐患,遂女方同意协商处理。
经过漫长的两个月的调解,通过双方律师多轮谈判协商,女方认为小产权房折抵,即便按照时常价值5100元/平,扣除购买价1100元/平,按照选择高层50平米计算,仅应当折抵20万元,男方认为之前多种案例都是将首付扣除,且本案中女方确实为房产付出较少,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且一分为二的一刀切方式确实对男方极为不公,最终女方同意男方支付五万元补偿,男方放弃拆迁安置利益,本案调解结案,男方当庭付清款项,法院出具调解书,本案结案。
律师感悟:本案房产分割,虽然法院有一刀切的倾向性意见,但这种情况之下更加考验被告律师的智慧,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安静实际情况积极参与调解,调解时注意协商的方式和技巧,最终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有效避免社会矛盾,同时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此为代理案件的负责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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