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赌徒诈骗亲属三百多万获刑九年
发布日期:2019-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林某是家住福建省莆田市的一名个体户。自2016年9月开始,他便经常接到妹夫范某的电话、微信,让其参与投资贵州省的加油站,并称加油站的利润可观,年底还可以参与分红。家里的亲戚都知道范某于2016年初就去了贵州打工,在一个加油站上班。考虑到妹夫确实是在加油站上班,也应该不会欺骗自己,于是林某便陆续向范某的“加油站”投资20余万元。2016年底,范某向林某返还投资款10%的分红共计2万余元,并劝林某继续追加投资。在高额分红面前林某动心了,又陆续向范某转账50余万元。加上前期的投入,林某共计向范某转账73.35万元。
2017年3月之后,林某发现范某未按时支付给自己分红,便不断地联系范某。而此时的范某还一直说加油站生意不错,只是自己最近资金比较紧张,没办法返还林某的分红。感觉情况不对,再加上自己身上也没有钱了,林某就中断了投资。后来,林某将自己的遭遇向其他亲戚诉说时,才发现范某的舅舅、表兄妹等8名亲戚都和自己有相似的遭遇。
经了解,范某刚开始诈骗亲戚的钱款,的确是为了弥补其投资原油失败的亏损,但当范某发现自己的亏损越来越大而无法挽回时,就开始通过微信群玩红包赌博,幻想能够“赢回”一部分钱,结果输掉了30多万元。之后,范某继续沉迷网络赌博。直至2018年2月初,投资原油亏损加上赌博,范某一共输掉了30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范某因现货原油投资失败,遂于2016年5月起虚构其在贵州省投资开办加油站的事实,以入股后可以高利分红为诱饵,多次骗取其亲属郑某、詹某、林某等8人钱款共计381.47万元,并将骗取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的现货原油投资、网络赌博与贷款归还。案发前,为防止罪行败露,其以退股或分红名义陆续退还给被害人54.3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达327.1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鉴于其犯罪以后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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