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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能消除吗?

发布日期:2019-06-26    作者:张颖律师

我国没有规定案底(前科)撤销制度,相反在刑法中规定了前科如实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可见,犯罪记录不仅不可撤销而且在需要的时候还要主动如实报告曾受过的刑事处罚。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我国建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同时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也免除了未成年人的报告义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有案底的人不得从事以下职业:

1、公务员系统: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系列管理单位以及参军入伍等;

2、司法系统: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书记员、人民监督员、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

3、事业单位:教师、医师、会计、注册会计师、记者;

4、公司高管: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破产管理人;

5、保险、证券类职业:期货从业人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保险精算师、保险营销员、证券从业人员、拍卖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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