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聚众斗殴致人轻伤仅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发布日期:2019-07-12 作者:姚志斗律师
辩护意见:姚律师为被告人廖某辩护,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本案系共同犯罪,应结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廖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量刑时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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