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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中转让通知人也可以约定或者委托受让人通知(也可诉讼方式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7    作者:崔新江律师

债权转让中应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即应当尽可能地明确约定由转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由于债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对债务人的拘束力,在债权转让通知之前,不能认为债权已经转移,因此受让人并非债权人也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进行通知,但债权转让通知属于观念通知,也可准用民法总则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基于代理原则由受让人可以作为转让人的代理人进行通知。
债权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借助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可以发生通知转让之法律效力。
债务人在知晓债权转让事实后,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受让人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借助法院向债务人送达起诉状,可以起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当理解为,在债权转让通知未送达债务人时,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的清偿仍发生债务清偿之法律效果,但并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取得受让债权。虽然该款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行为人,从文义上应理解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即应以债务人是否知晓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之关键。故债权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借助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亦可以发生通知转让之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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