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公司会议未经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不导致决议无效

发布日期:2019-07-19    作者:吴丁亚律师


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虽未经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存在程序上轻微瑕疵,但不足以认定公司会议所作决议无效。
 
吴丁亚律师提示案情简介:1996年,轧钢公司与钢铁公司设立物资公司,并选举王某为董事长、总经理。2002年,物资公司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撤销王某职务。王某以公司会议未依法依章程规定由其召集和主持,决议无效为由,拒绝交回公司证照致诉。
 
法院认为:①物资公司董事会是物资公司董事提议召开的,董事会召开前电话通知王某参加,王某未参加。此次董事会虽存在未经王某召集和主持等程序性瑕疵,但此程序上轻微瑕疵,不足以认定该董事会决议无效,故物资公司董事会决议免去王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合法有效。同理,物资公司其后经过全体股东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虽亦存在未经物资公司董事会召集的瑕疵,但股东会决议是全体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②王某在被免去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后不再享有保管物资公司相关证、照、章等财物的权利,王某拒不交出相关财物,侵犯了公司权利,应承担返还上述财物的民事责任。判决王某10日内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及企业代码证、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账册等相关财物归还物资公司。
 
吴丁亚律师提示实务要点: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虽未经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存在程序上的轻微瑕疵,但不足以此认定董事会和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汪东先律师
上海徐汇区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