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谎称可出售村小组房屋敛财领刑三年半
发布日期:2019-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安义县东阳镇彭家村小组自筹资金兴建了二栋农民公寓,彭某对外谎称其可对外出售农民公寓六楼的房屋。2013年8月27日,刘某珍通过熟人介绍,向彭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彭某称房屋还在修建,收取刘某珍6.5万元购房款后,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收款收据。之后,彭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刘某珍并躲藏逃匿,骗取的6.5万元已被其挥霍。
2017年12月,彭某委托杨某帮其推销彭家村小组农民公寓六楼的房屋,并许诺每销售一套房屋付0.5万元报酬。同月8日和10日,杨某先后与被害人熊某铁、熊某茂、熊某衡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2018年4月办好房屋手续等事项。杨某收取了三人每人3万元购房定金,并出具了收条。杨某通过微信转账4万元给彭某,出借3万元给熊某伟,自己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元。
2018年5月和2019年1月,被害人熊某铁、熊某茂、熊某衡、刘某珍先后向安义县公安局报案。2019年1月15日,彭某被海口铁路公安处火车轮渡南港派出所民警抓获。
另查明,2019年3月29日,安义县公安局暂扣了杨某违法所得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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