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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9-07-25    作者:朱彬律师

本律师近期接触的一个案件,是关于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若劳动者有违反保密约定的行为,要向单位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就该问题,引发了本律师的思考,据此成文加以分析。
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需要注意题设中的“劳动者”、“保密约定”、“违约金”这几个关键词。其中,“违约金”就是本篇文章要分析解决的主要争议点。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违约金虽然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但本文不对其余的违约责任进行细究,而仅针对违约金责任展开分析。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是企业竞争的一种优势资源,凭借着这种资源可以让企业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很多企业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会在劳动合同中或是在劳动合同之外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以下统称为保密约定),这样可以有效的制约劳动者泄露有关企业的秘密信息。但是,如果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要承担违约金,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本律师对上述问题的答案是持否定意见的,也就是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要承担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要受到《劳动合同法》内容的规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对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具体为“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从该条可以看出,只有在符合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否则,对于超出义务内容而作出约定的,其约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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