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辽宁致6死20伤的撞小学生事件肇事者被判死刑

发布日期:2019-07-25    作者:郭庆梓律师
辽宁致6死20伤的撞小学生事件肇事者被判死刑
     9日下午,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辽宁省建昌县致6死20伤的撞小学生事件肇事者韩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认定韩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因人际交往、经济压力、夫妻矛盾等生活琐事产生狭隘心理,并因此预谋驾车撞人。2018年11月22日11时30分许,韩某某驾驶其父亲所有的牌照为辽xxxx60号黑色奥迪牌x型轿车,在建昌县城区的街道上行驶,伺机作案。12时18分,在路经红旗街道xx县第二小学附近路段时,该校教师王某某、马某带领60余名学生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并沿路西结队行走,被告人韩某某遂将该队师生作为驾车撞击的主要目标,并随即驾车由南向北逆向加速行驶冲撞该人群,在将多人撞倒、碾压后驶离现场。

  案发当日12时52分,公安人员在306国道x县x子乡x路段逼停韩某某驾驶的奥迪车,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因生活中的不顺产生狭隘心理,为宣泄情绪、报复社会,驾车故意冲撞人群,在将多人撞倒、碾压之后,逃离现场,导致6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死亡6人全部为儿童,受伤20人中有18名儿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动机阴暗卑劣,主观恶性之深重丧心病狂,犯罪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案发现场之惨烈触目惊心。其犯罪行为不仅有违国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亦有逆天理,有悖人伦。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