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致6死20伤的撞小学生事件肇事者被判死刑
发布日期:2019-07-25 作者:郭庆梓律师
9日下午,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辽宁省建昌县致6死20伤的撞小学生事件肇事者韩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认定韩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因人际交往、经济压力、夫妻矛盾等生活琐事产生狭隘心理,并因此预谋驾车撞人。2018年11月22日11时30分许,韩某某驾驶其父亲所有的牌照为辽xxxx60号黑色奥迪牌x型轿车,在建昌县城区的街道上行驶,伺机作案。12时18分,在路经红旗街道xx县第二小学附近路段时,该校教师王某某、马某带领60余名学生由东向西横过道路并沿路西结队行走,被告人韩某某遂将该队师生作为驾车撞击的主要目标,并随即驾车由南向北逆向加速行驶冲撞该人群,在将多人撞倒、碾压后驶离现场。
案发当日12时52分,公安人员在306国道x县x子乡x路段逼停韩某某驾驶的奥迪车,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因生活中的不顺产生狭隘心理,为宣泄情绪、报复社会,驾车故意冲撞人群,在将多人撞倒、碾压之后,逃离现场,导致6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死亡6人全部为儿童,受伤20人中有18名儿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动机阴暗卑劣,主观恶性之深重丧心病狂,犯罪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案发现场之惨烈触目惊心。其犯罪行为不仅有违国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亦有逆天理,有悖人伦。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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