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醉酒危险驾驶案例

发布日期:2019-07-26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湘A×××××丰田小型普通客车,在橘子洲大桥匝道口超车时,左后视镜与被害人赵某所驾驶的湘A×××××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后视镜相擦,造成两车发生擦碰的交通事故。在被害人赵某报警后被告人杨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72.4mg/100ml。且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承担上述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律师辩护: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但是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应当酌情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光辉律师
河南周口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