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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不去养老院,是否需要取消五保户资格

发布日期:2019-07-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失能老人”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五保户”则说指鳏寡独孤及老弱病残者。
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发[2006]456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也就是说,农村五保户既可以选择敬老院、养老院的集中供养方式,也可以选择在家的分散供养方式。
第十三条规定:“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提供照料。”
2010年民政部发布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五保”则是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五保的对象不仅仅指老人,同时包括了:残疾人、智力障碍者、失去家庭的青少年、智力障碍着....这样将所有得不到赡养又不能自理的人聚集在一起,而不进行具体划分,难保不出问题。而在“集中供养机构”人数最多的,还是“失能老人”。
然而,有些地方政府却将“集中供养率”纳入考核范畴,原本被老百姓办的一件好事,在提高政绩的诱惑下,变了味,即为了提高敬老院的入住率,强迫一部分五保户住敬老院,不入住就要取消“五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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