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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最高法明确答复

发布日期:2019-08-05    作者:王丽律师

编前语:本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最高法的答复全文;第二部分是交通事故律师给予的解读。
一、最高法答复:
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二、律师解读:
北京交通事故专业律师罗峥明认为:
在国内现有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之下,最高法出于减少纠纷、降低案件量以及维持社会平稳发展的角度考虑,对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费的索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另外根据答复结尾的文字,也说明这应该是现阶段最高法的态度,未来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进一步放宽。但在态度调整之前,肯定会在一些方面进行整改和完善。
一是对于市场上的车辆评估鉴定机构肯定会加强管理,完善登记和备案制度,以确保他们能够做出客观合理的鉴定结论;二是对于法院受理相关索要车辆贬值费的案件上面,也可能出台较为明确的规定,比如车辆贬值费只能连同其他车辆维修费用或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一起主张,不能单独主张等,以达到控制案件量之目的;三是可能详细规定什么样的车辆,车损达到多严重的程度或者贬值费用超过多少时,才能主张该项费用等等。只有以上措施完善起来,最高法才有可能进一步放宽其对贬值费用的规定。
但即便在现阶段,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相关的损害赔偿原则,理论上因事故给车辆、人员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事故责任人也都应有义务依法全部予以补偿。
实践中,由于之前法律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加之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所以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但是结合各地的判例来讲,如果您车辆贬值的损失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在最高法的回复公布后,也还是很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一、请求赔偿的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过错较低。(无责或次责)

二、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过2年。

待售新车索要贬值费的一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已经上路一到两年的车辆也可以争取。因为虽说旧车也可能有车辆贬值的情况发生,但旧车相对车损后贬值较少、而且因长期使用存在自然贬值的因素,不易于鉴定贬值的具体价值,所以旧车主张车辆贬值费很困难。

三、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而且必须是有关键部件受损。

如果只是简单剐蹭等轻微车损,在修车后基本都可以完全恢复正常,不存在后续使用的隐患。而非常严重的车损,即便修复好后,也会影响到车辆的质量和性能,其耐用性、安全驾驶性也都会降低才,所以才可能主张到车辆贬值的损失。

四、事故车辆的损失必须是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的。

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单纯是自己认为有损失,没有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出具体损失数额的法院不可能支持。

五、最好有出售意向或已经善意出售的。

这个虽不是必要条件,但毕竟我们所说的车辆贬值的损失要在出售中才能明确的体现,其车主的经济财产损失也才能比较清晰可观的让大家知道,尤其是法官知道,所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增大。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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