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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致使楼下住户家装毁坏诉至法院按价赔偿

发布日期:2019-08-10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金某位于期玉产业园区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1102室的房屋因其楼上住户王某某家漏水的原因,造成室内设施损坏。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机构进行评估,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载明:经勘查发现:电视墙壁纸左上角1000mm范围脱落,客厅墙面距地500mm内墙面返碱脱落,卧室墙面、顶棚局部有起皮、脱落、裂纹,客厅窗套上部有变形,厨房吊顶阴角处有2米左右的胶开裂,有一卧室窗上部与墙交接处胶开裂,其他未发现异常。维修造价经鉴定为人民币6427.84元。原、被告对此鉴定均无异议。原告并提供房屋装修合同一份,证明原告装修涉案房屋共花费80000元;提供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交纳鉴定费3000元;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其证明原告房屋是由他装修的,此后原告尚未入住,原告房屋受损是由于被告房屋漏水造成的,其作为邻居从中调解但未成功。被告认为房屋装修合同数额较高,不认可,对鉴定费和证人证言无异议。原告金某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承揽原告修复房屋天花板、墙面、窗户及其他屋内受损物品的费用,具体损失数额待评估后确定;二、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意见: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房屋受损是由被告原因造成的,因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依法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原告为确定具体损失,申请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书,且鉴定结论双方均予以认可,而鉴定费用是为查明损害事实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以上原告损失合计14980.65元。作为楼上楼下的近邻,双方在查明事实后理应互谅互让解决以维护睦邻关系,但经多方多次调解均不得成功,法院应当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金某各项财产损失共计14980.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548元,被告王某某承担102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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