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老人乘坐公交严重摔伤诉至法院公交公司赔偿二十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9-08-05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2018年7月16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彭某某带外孙乘坐由被告赵某驾驶的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牌照号为津A×××××号10路公交车,从天津市河东区大桥道站上车,去往天津市红桥区方向。当公交车行驶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与八号路交口加油站附近时,因公交车司机赵某急刹车导致原告摔伤。后由120救护车送至天津医院治疗。原告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胸背部多发外伤、胸椎处多发骨折、肺部挫伤有积液等。原告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彭某某受伤致胸椎7、10、11压缩骨折(压缩程度均未达1/3),非手术治疗。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2条款,评定为九级伤残。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9.1.1条款,评定营养60日、护理60日。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15008.84元、护理费12000元、伤残赔偿金1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营养费1500元、鉴定费3140元、交通费3008.7元,共计224657.54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律师观点: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乘坐被告赵某所驾驶的事故车突然停车,造成乘车人原告彭某某受伤,故被告赵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赵某为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司机,发生事故时为职务行为。故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予以审查,并根据原告提出的所有合理诉求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彭某某医疗费14433.84元、护理费12000元、伤残赔偿金1611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3140元、交通费3008.7元,共计205494.54元;如果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93元,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14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