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的,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发布日期:2019-08-26 作者:邓普云律师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是指下列部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有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登记的申请和受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人申请时需提供: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有: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法规定的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审查和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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