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冷静期”内解约获支持典型判例
一、案情回放:
原告胡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与被告安徽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乐创公司授权胡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经营“甜小萌”餐饮加盟店项目,合同期限为1年。为了履行合同,胡某某支付了投资费49800元、品牌管理费2000元,共计51800元。加盟后,胡某某发现,乐创公司无“甜小萌”的注册商标和申请记录,且“甜小萌”品牌特许经营并未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未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披露相关经营重大信息,“甜小萌”餐饮项目至今也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资质要求。胡某某付款后,餐饮店未开业,依据法律规定,胡某某遂单方提出解约,要求乐创公司退还全部款项。经协商无果,胡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方于2019年5月12日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2、乐创公司返还一次性投资费49800元、品牌管理费2000元,共计51800元。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某与乐创公司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的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胡某某所支付的51800元费用,应视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特许经营费用。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餐饮服务协议书》是否应予解除。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乐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等特许经营资源,其经营模式是否已经成熟也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故能够认定乐创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在此方面存有过错。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的任意解除权,其原因更多是考虑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商业实力、经营风险、信息掌握方面具有明显差异,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风险判断、谈判地位等方面相对处于劣势地位而基于特别保护,以缓冲被特许人的冲动投资,尽量实现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缔约能力上的实质平衡。这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前提就可以按照自身意愿单独解除合同,更何况乐创公司在签约时已然存有过错,胡某某并未实际使用乐创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且涉案合同签订于2019年5月12日,胡某某于5月22日向乐创公司发送律师函,6月5日即向本院提起诉讼,考虑到胡某某为提起诉讼所做准备客观上需耗费的时间,可以认定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了单方解约权。乐创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胡某某要求解除合同、乐创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加盟费与品牌管理费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下:
1、确认解除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安徽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2日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
2、被告安徽乐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某加盟费51800元。
三、王律师评析:
这是本律师在合肥高新法院代理的一起加盟商行使“冷静期”内单方解除权获得支持的典型判例。在本案开庭之前乃至开庭中,被告表示均愿意调解,原告为了达成调解也尽可能地作出了让步,但由于被告方纠结于几千元的数额导致谈判破裂,最终由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全部款项及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该判决生效后还要网络公开,给公司经营也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因此,对于特许加盟合同纠纷,作为加盟商一方不要过于担心特许人的强势地位,要充分利用法律的倾斜保护规定,敢于积极维权。
- 由于店铺原因,加盟商是否可以解约加盟合同 4个回答0
- 加盟商解约之后3年内不可以加盟本行业合理么 6个回答0
- 您好!2010年别人欠我制作安装窗户的钱,今年我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 1个回答0
- 我准备加盟奇果生鲜的加盟店,交了3W的定金,但其他的加盟商反应奇果 5个回答0
- 借条没有写明利息只有口头约定法院支持吗 14个回答0
- 电商网店“一件代发”不进货代销商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与相关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告应该如何利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
- 将从正品渠道购买的商品低价售卖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终不正当竞争
- 网店使用”XX综艺电视剧明星同款“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赔偿8000元
- 一件代发电商卖家经营者构成商标侵权合理来源抗辩成功
- 先企业字号后注册商标的是否无效或构成侵权企业如何维权应对
- 抖音快手短视频中引用音乐未经授权作为唱作歌手如何维权
- 代理被告网站APP提供盗版软件链接仅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 游戏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涉嫌侵犯源码游戏构成著作权侵权获赔偿
- 离职员工携带前电商公司客户信息建立新公司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获得赔偿
- 抖音账户主播直播涉案网课课程构成著作权侵权判赔得到支持
- 拼多多平台售卖转售课程视频通过夸克网盘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需赔偿
- 数字证书申请主体、接受主体与证书载明主体不一致=电子签名造假
- 知识产权侵权犯罪首例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刑事案宣判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百度网盘留存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但不属于发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