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因害怕不能合葬八寻老太要求墓地证更名

发布日期:2019-09-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83岁的詹老太因与儿子有矛盾,害怕百年后不能和丈夫合葬,故将保管墓地材料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墓地材料,并将墓地证上的名字变更为詹老太。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詹老太与王某婚后育有五个子女,1999年王某因病去世,詹老太其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墓地,将王某安葬,由三儿子小王保管相关的墓地证材料。可是,詹老太称:小王和儿媳经常威胁詹老太,百年后不得与丈夫合葬,故詹老太以保管合同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王称,自己花钱为老父亲买了墓地,时隔20年,没想到,竟然被自己的母亲起诉到法院。他听说墓地所在的那块地要拆迁,猜测肯定是大哥打着母亲的旗号来索要这份利益了。

家庭矛盾突然升级为法律纠纷,小王也很是痛苦。小王为证明墓地是自己购买的,向法院提交了其父亲的安葬证书、骨灰安放租赁合同及缴纳费用的收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詹老太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小王达成了保管的合意,无法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最终驳回了詹老太的起诉。


  法官释法:首先,詹老太以保管合同为案由提起诉讼,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与保管寄存人之间就交付的保管物订立的合同,本案詹老太未举证证明在其购买墓地后,将证件交付给小王。其次,小王提交了其购买墓地时的票据,可以证明其与公墓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詹老太要求变更名字的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

虽然詹老太败诉了,但法官也教育了詹老太的子女,要善待老人,亲情为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