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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要求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9-05-07    作者:丁嫣律师
【案情】甲超市为了在中秋节来临之前上架“新月”牌的月饼,于是和乙加工厂鉴定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在农历八月初五交货100箱月饼,甲预先支付价款2000元,剩余的5000元在乙交货后支付。随后,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八月初五时,乙没有按约交货,眼看中秋节即将来临,甲无奈只好通知乙解除合同,另找供货商家。乙多甲的解除通知置之不理,在八月十六将甲预定了箱月饼交给甲,并要求甲支付剩余的5000元价款。甲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乙归还预先支付的价款2000元,遭到乙拒绝。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归还自己2000元的预付款。
【分析】本案中,甲乙本约定农历八月初五交货,目的是甲超市要在中秋节来临之前销售月饼,乙因为迟延交货,导致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甲可以无需催告,直接通知乙解除合同。所以,甲的解除通知到达乙时,该合同就得以解除,乙应返还甲2000元的预付款。
相关法条:《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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