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时间因私无假外出遇车祸身亡
发布日期:2019-09-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6年9月,陈某签约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的一职业中学担任生活老师。次年1月7日,该校高三年级学生开始新一轮的寒假补课,学校安排由陈某和另一名生活老师值班负责宿舍管理等工作。当晚7点多,陈某与另一生活老师未向学校请假一起外出,到该镇某中学探望陈某的女儿,在返回职业中学途中,陈某被一辆三轮车撞上,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之后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陈某的亲属认为学生回到寝室期间是陈某的上班时间,学生上课间隙应属陈某的下班时间,当晚8时50分学生下晚自习回寝室,陈某是在8时30分准备回校开宿舍大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法定的上班途中,因而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相关部门均以陈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陈某的亲属不服,遂诉至法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结合学校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陈某等值班生活老师在学生未放假期间一直吃住在学校,属随时在岗状态,外出离校需向管理人员请假。
该案中,当日陈某发生事故时,该校高三学生正在教室上晚自习,作为生活老师的陈某应在岗位检查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等。但陈某却擅自离岗外出,并在返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的外出非因工作原因,属于因私无假外出行为。因此,原告方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相关诉讼请求应予依法驳回。
一审宣判后,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什么情形才能被认定工伤?
彭州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方露说,该案争议焦点为陈某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及陈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确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该案中,学生在上晚自习期间应该是不能在寝室,但作为学校生活老师,其工作作息时间具有特殊性,在学生未放假期间,生活老师应一直吃住在学校,属于随时在岗状态。学生上晚自习时,作为生活老师应在岗检查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此时段应为工作时间,外出离校需要向管理人员请假批准。而陈某却未向主管领导请假便外出办私事。
因此从该案的相关情况事实可看出,陈某因私未请假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属工作时间,因此其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且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均不符合,因此相关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及复议决定正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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