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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视角下的农民环境权益法律保护现状探究

发布日期:2019-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在我国,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彰显环境正义价值的重要方式,也是回应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法律关切的体现。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存在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法律实施机制不健全、农民环境法治教育缺失等问题。从环境权益立法、环境执法监督、农村环保组织、法律援助、环境权利意识等方面完善环境法律制度条件,是提高我国农民环境权益法律保护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环境法律制度; 农民环境权益; 法律保护; 农村环境;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达到空前水平。然而,这一发展过程却忽视了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近十多年来,一大部分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被转移到我国农村地区,加之没有系统、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极大地侵害了农民的环境权益。然而由于环境法律制度在农村地区供给的严重不足以及农民环境法律意识的欠缺,农民环境权益侵害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遏制日益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进而切实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便成为我国当下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议题。
  一、我国农民环境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保护农民环境权益,是彰显环境正义价值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与政策在城市和农村的差异化实施引起了学界有关环境正义问题的诘问。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和主要环境法律制度大多是在“城市中心主义”逻辑下运行的,而与此同时,广大农村地区环境保护问题很少受到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与政策的关注。如此失衡的城乡二元结构势必造成城市居民环境权益保护与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差异。而现代环境正义价值必然包含“代内”各主体之间环境利益的分配正义问题。因此,按照环境正义价值的基本要求,我国法治建设必须要不断加强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从而逐渐缩小农民与城市居民在环境权益保护方面的差距。
  保护农民环境权益,是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和法律的及时回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2013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先后将“美丽乡村建设”“农业生态治理”等作为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同时,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三十三条对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做了具体规定。上述政策与法律均对加强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规定,然而从政策和法律的实施角度来看, 要实现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农村环境保护的目标,必须要借助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这一制度运行手段。或者说,农村环境保护的本质在于农民环境权益的实现。因此,通过可行的制度手段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是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和法律的及时回应。
  二、我国农民环境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从我国当下环境法律制度视角来看,农民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在法律制度供给、法律实施机制、环境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影响到农民环境权益的实现。
  首先,专门针对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及其严重失衡对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城市中心主义”逻辑之下, 广大农村地区成了环境法律制度创制与运行的 “边缘地带”。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来看, 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制度条款非常少见,专门针对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更是稀少。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虽然增加了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但就农民环境权益保护而言仍然没有专门的条款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各类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也极少规定专门的农民环境权益保护制度。即使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正在修订、完善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仍难以走出城乡二元格局,继续沿袭“城市中心主义”的传统。譬如刚于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全文大部分条款针对“城市大气环境治理”的改善做出具体规定,而就农村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和农民大气环境权益侵害救济的条款却极为匮乏。专门法律制度供给的不足造成农民环境权益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
  其次,农民环境权益保护的法律实施机制不健全。不同于城市居民,每当受到环境利益侵害,农民往往不知、不愿采取环境侵权诉讼的方式,要么选择妥协让步,放弃自己的环境权益, 要么采取非法律的抗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农民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农村环境法治教育落后,另一方面在于环境法律实施机制不健全,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团、专业律师团队等不能及时到位。城乡二元格局的长期存在和加剧的结构性失衡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治资源流动和分配格局。就环境法治而言,大量的环境保护公益社团、专门从事环境诉讼业务的律师团队以及其他相关环境法治服务机构和设施都大量集中于“大城市”之中,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法治盛景。而广大农村区域的环境法治工作却在城镇化发展背景下日趋萎缩,“草根”型环境保护公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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