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彩礼就不返还吗
发布日期:2019-09-23 作者:李建录律师
2017年下半年,90后姑娘钱某与80后小伙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交往。恋爱期间,周某送给钱某价值2万多元黄金手饰及11200元的礼金,还为钱某购买价值几千元的手机和衣服。2018年5月某日上午,周某根据钱某父亲的要求又给付礼金10万元,当天下午两人便到民政局领证结婚。同年6月10日两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次日一早钱某就独自回了娘家。因钱某擅自回娘家,以及周家怀疑钱某腹中胎儿是否亲生等,两家人发生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起诉要求离婚,钱某表示同意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领证后钱某仅在周某家居住两晚,婚后并没有正常的共同生活,钱某先后给付价值约14万元的彩礼现金、金器等,较本地一般经济水平,彩礼数额偏高。周某根据钱某家要求送了彩礼,双方才登记结婚,钱某有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考虑到钱某曾怀孕又终止妊娠等情况,酌情由钱某返还部分彩礼,据此判决双方离婚且钱某返还周某礼金8万元。钱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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