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医生做了外科手术,医院被判担全责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到被告医院外科诊室住院治疗,当日下午,由内科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许某为患者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进行腰椎间盘微创消融术(射频靶点消融术+臭氧消融术),手术麻醉医师亦由许某担任。术中L4/5手术顺利,行L5/S1时射频针定位完成后,与射频仪器接通电源时患者出现下肢震颤,并自感不适,医院即停止治疗。手术后患者即出现臀部、会阴部及肛门周围麻木,大小便功能障碍、小便失禁等症状。患者在医院共住院治疗68天,其出院记录记载为:1、腰椎间盘突出症;2、马尾神经损伤。此后,患者到多家医院进行过治疗,均未取得明显效果。患者认为医院违法承包科室,雇佣无资质人员为其实施手术,遂向法院起诉。诉讼中法院查明,为患者施行手术的医生许某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其在本例手术时的执业地点并非被告医院,而是在手术之后才将执业地点迁入该院。
本案经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腰椎间盘突出症诊疗过程中存在操作过失,致马尾神经损伤,轻度排尿障碍及大小便秘结,已构成七级伤残,其损伤后果与手术操作有直接因果关系。该损伤后果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医方过失参与度为80%。
法律简析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本案例中的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存在以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情形。
第一,患者李某因腰椎间盘突出症在被告医院外科住院治疗,而为患者施行手术及麻醉的医生许某系内科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医院聘用内科助理医师为患者施行外科手术及麻醉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
第二,内科助理医师许某在给患者李某做手术时,其本人的执业地点并不是本案例中的被告医院,他是在给患者做完手术之后才将执业地点迁入被告医院。许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及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规定。
第三,许某作为内科助理医师,其在非执业地点对患者李某的诊疗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的规定。
本案中,由鉴定意见可知,患者七级伤残的损害后果是由于内科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许某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所造成,因此,该医院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卫生行政部门还可对该医院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患者的损害后果不仅与本案手术操作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还与医院及手术医生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具有直接关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未对手术医生是否具备资质进行审查,而仅以术前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为由认定过失参与度为80%明显不当,本院对该鉴定中所涉及的参与度比例部分依法不予采纳。对于患者因手术所造成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34万余元。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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