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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及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9-09-26    作者:110网律师

答:一、关于试用期限: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分拆劳动合同期限,多次约定试用期;
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7. 注意上述约定的试用期均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关于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上海今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月。
三、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除下列情况,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符合解除的情形,单位也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 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即是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前提是该规章制度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劳动者知悉;
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虽未造成重大影响但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劳动者以隐瞒欺诈手段,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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