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法理学:正式的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

发布日期:2019-10-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体;(2)使用范围;(3)制定时间。

  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

  (2)特别法优先原则

  (3)后法优先或者新法优先原则

  (4)实体法优先原则

  (5)国际法优先原则

  (6)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高于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7)法律之间对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位阶出现交叉时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1)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2)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3)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

  ①同一机关制定:新法由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一般与旧特别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处理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规章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④授权法规与法律之间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